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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交所发布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

来源:新华网    作者:潘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6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5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颁布。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其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试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对现行规则条文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条款2条,修订条款13条,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

    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上证所还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满足《实施细则》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此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调整将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上证所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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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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