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浩娇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9月3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2011年三季报的披露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11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另外,为避免季报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深交所将统筹安排季报的披露顺序。上市公司应按照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在2011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