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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业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 自律公约

来源:赣金网    作者:赣州市银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江西省存贷款 和理财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 《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存 入资金并支付利息的金融业务。

 

本公约所称的贷款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一定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出借货币资金,借款人承诺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活动。

 

本公约所称的理财销售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一定约定,将投资者资金集中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并按 合同约定分配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公平竞争,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 协”)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张贴公布《江西银行业存贷款和理财销售业务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 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 投诉、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经 营活动,合理制定规模增长、同业排名等刚性绩效指标,禁止恶 性“价格战”、虚假宣传、违规返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建公 平竞争行业生态。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利率、汇率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本行存贷款利率定价管 理规定及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将诚信、规范、稳慎等“五要 五不要”理念贯穿内部治理、经营管理、激励约束、选人用人等环节 。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开展存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市场利率定 价自律机制,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采取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的补息、存款返现、赠送 礼品、积分兑换、现金红包、抽奖活动等手段,变相突破市场利 率定价自律机制上限等吸收存款;

 

(二)不得通过“拼团式”“会员制”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 律机制上限吸收存款;

 

(三)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

 

(四)不得有“明码标价不符”“捆绑销售变相调整利率”等行为,利率定价标准和调整机制需向客户公开。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杜绝价格垄断、欺诈及同业恶性竞争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存贷款业务,不得通过恶意压低或抬高价格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二)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市场化定价产品,不得以 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三)不得通过虚构理财产品收益、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方式 营销理财产品;

 

(四)不得以赠送实物礼品、有价证券、现金返利、高价值 积分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开户或购买金融产品;

 

(五)不得在营销宣传中使用利率最低,独家优惠等绝对化 用语来诱导客户;

 

(六)不得以低价诱导增贷;

 

(七)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于市场秩序稳定或其他会员 单位利益和形象的不当言辞进行营销宣传、误导社会舆论;

 

(八)不得以放松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的方式争揽客户。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及培训,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问责制 度,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超越 自律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 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 式向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 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省银协将根据《江西省 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二)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 及时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律委备案;

 

(二)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性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银协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 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予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自律委反映。经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省银协指导该会员单位纠 正其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 效 。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 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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