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赣金网 作者:赣州市银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江西省个人住 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 公约》《江西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及《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 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含一手房、二手房) 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公平竞争,共同 遵守,互相监督,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银 协”)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所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应张贴公 布《江西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同业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配合对本公约履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和对投诉、 举报线索的调查。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作方 (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营销代理公司(含 关联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或业务推荐人员支付返佣或变相返 佣等费用,或做出与返佣相关的财务安排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或竞 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转账、现金支付、实物礼品、购物卡券、储值卡券、 加油卡及各种线上权益等方式向合作方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 咨询费、服务费、权益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合作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 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合作方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 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利用中介机 构与评估机构合作关系通过提高手续费变相支付佣金等行为;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返佣费用、减少评估手续费 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六)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 的行为。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及培训,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问责制度, 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超越自律 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 向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投 诉或举报违约行为。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省银协将根据《江西省银 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一)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二)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自律委备案;
(二)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省银协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性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银协 理事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 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予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自律委 反映。经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省银协指导该会员单位纠 正其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 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江西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 会全体委员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