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并不知道买卖“两卡”也可能触犯法律,却稀里糊涂地成了诈骗同谋;而有的人明知是违法的,却为了一点小利铤而走险。为了让更多的市民进一步了解关于“两卡”的规定,自觉抵制“两卡”买卖或租借行为,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记者邀请赣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共同梳理了部分涉及“两卡”案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倒卖银行卡
案例一:2021年的一天,赣州市民李某偶然机会得知买卖银行卡、U盾等可以卖钱,便前往赣州市某银行网点办理了2张银行卡及U盾,然后,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卖给他人。手里捏着从天而降的3000元钱,李某感觉这是个“赚快钱”的好门路,于是,开始认真“钻研”贩卖银行卡的业务。在发现绑定了微信号和支付宝的银行卡可以卖到更高的价格后,李某处心积虑地四处向他的“亲朋好友”收购银行卡,期间,向张某、刘某两人收购银行卡达20张,再通过网络转卖获取差价牟利。
张某、刘某见如此简单便可获利,越想越心动。2021年6月,张某、刘某再次先后在不同银行分别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新办的电话号码,又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刘某均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2020年11月份以来,赣州市民曾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不仅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还从他人手中收购了多张银行卡转售给其他违法犯罪人员。
目前,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银行卡、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他人银行卡、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银行卡和密码,自觉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了解银行卡买卖、租借的危险性,不得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不劳而获不可取,违法勾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非法买卖银行账户
案例一:2021年4月,赣州市民张某通过网络将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包括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涉案资金流水数万元,现张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二:2022年1月,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抓获一名出借银行卡人员刘某,经查刘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自己并不知道朋友拿银行卡的真实用途,只是朋友间的帮忙,没多想就借了出去。虽然刘某未构成犯罪,但根据公安部“断卡”行动要求,将刘某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惩戒,已暂停其五年内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新开户等。
法律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通俗来说,就是该措施启用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等购物平台快捷支付购物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办个人或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支付等。
非法买卖手机卡
案例一:赣州市民张某在一个兼职微信群里得知出售手机卡可以赚钱,于是,找到了会收购手机卡的钟某,将自己个人身份注册登记的一张手机卡高价卖给了钟某。经查,钟某已从多人手中购买过手机卡,并将这些手机卡用于电信诈骗违法犯罪。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警方提示:对我市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的个人或单位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不得新开手机卡且已开手机卡每个通信运营商仅允许保留一张手机卡。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电话卡开卡人如果将本人的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
案例一:赣州市民李某自2021年2月份以来,非法买卖微信账号400余个,非法获利2万余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信、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如果买家购买微信号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微信赌博、诈骗等,那么,买卖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即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大家切莫为了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