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不尽职 工商银行十堰分行4人受罚
来源:凤凰网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凤凰网财经5月25日讯(秦宇杰)5月25日,银监会十堰分局公开了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就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出现的“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保理融资”的问题做出处罚。
在此次处罚中,工行十堰分行共被罚款人民币25万元。此外,另有4人被处以警告处罚,并承担相应罚款。
其中,任文波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处以警告处罚,承担罚款4000元,理由是对工行十堰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保理融资”的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份判决书显示,任文波曾在十堰工商银行的多个支行担任行长。
此外,李涛受警告处罚,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理由是对工行十堰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保理融资”的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马军、浦东明受到警告处罚,并分别处以4000、2000元罚款。理由是对工行十堰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保理融资”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
据悉,银行对贷款审查的要求较为严格。银监会于2010年通过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多个条款对贷款审查提出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要求,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组织架构、经营范围、行业状况等。
第二十八条要求,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贷款人存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等情况,银监会可采取监管措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出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