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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1日

    本报讯 (钟和)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日前,我省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据此,我省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将适用该方案。
 
  方案首先确立了五条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典型示范,协调联动,为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中,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其中,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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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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