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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收费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胡怀军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赣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市中心城区从1月1日起执行《办法》,目前尚未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县(市、区)也将在7月底之前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工作。
 
  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办法》把停车设施分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三类,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其中,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的停车服务设施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的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位置的停车泊位;其他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须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停车场。
 
  《办法》规定:住宅(商住)小区内停车场地、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推行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办法》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赣州市中心城区按50%的标准收取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
 
  《办法》规定了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几种情形: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其他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车辆。
 
  《办法》要求推行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进行划分,实行级差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场,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细化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加强停放收费服务规范与监督
 
  按照《办法》的要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放服务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督促停车场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及时纠正收费标准。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扩大收费范围或附加其他费用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停车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不提供税务发票和不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发生的停放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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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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