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不能留“锅底”,面对部分无法参与到经济发展中的特困户,以及因病致贫、返贫的人群,我市出台了什么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享受五保供养的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申办五保供养的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办五保需要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四)五保供养标准。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集中供养标准为366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120元/年。
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2015年1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通知》对救助主要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内容以及重大疾病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一)医疗救助主要对象。医疗救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人员可列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实施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体参保参合。
二是门诊医疗救助。
1.对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开展日常门诊救助。
2.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中的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患者开展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三是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又分常规住院救助、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1.常规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及“两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三种标准予以救助。①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③“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
2.重大疾病住院救助。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仍然负担较重,其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按五种标准予以救助。①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③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④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在实施上述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直接给予救助。
四是专项医疗救助。对符合按病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条件的贫困重大疾病患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记者曹建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