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数量增长 维权意识增强 保护力度常态化
知识产权 离我们越来越近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本报讯 (见习记者侯乐沛 刘思扬)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赣州晚报记者从多部门获悉,2015年,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专利、商标的申请和授权量大幅增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职能部门的保护力度进入常态化。
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量
增长迅猛
4月25日,赣州晚报记者从赣州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我市2015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位居全省第二,且2015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与2014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我市2015年专利申请量共计5731件,同比增长56.9%,其中发明专利542件,实用新型专利2881件,外观设计专利2308件;专利授权量共计4354件,同比增长101.2%,其中发明专利209件,实用新型专利2177件,外观设计专利1983件。
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涛介绍,我市2015年商标申请数量5539个,相比去年增加44个,注册数量4914个,同比增加1634个,知名商标276个,比去年减少8个,著名商标314个,增加54个,驰名商标9个,同比增加2个,地理标志13个(地理标志指和本地人文、自然因素息息相关的商品,如赣南脐橙等),增加1个。
工商、文广、知识产权局
保护力度常态化
据李涛介绍,我市2015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5件,相比去年增加13件,但大案要案减少,案件总值大幅度下降。李涛说,自2010年开始,市商标监督管理局已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列为常态化工作的“双打”行动。
赣州晚报记者从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2015年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90多个侵权案件,有82个已经结案。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许多企业从之前研制或设计出专利后许久不申请,到现在企业不到5天便会申请。但由于近年来南康区家具产业发展迅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与此同时,在2014年,南康区成立了江西首个县级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主要负责为企业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受理调解。
据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我市近年来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快速增长,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加,涉案专利主要为药品、玩具和文具等商品。不少商家为了增加销量,假冒专利号欺骗消费者。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存疑的专利产品,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查询,或拨打维权电话12330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是否侵权,若确实侵权,会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立案调查。
赣州晚报记者从市文化广电新闻局了解到,2015年,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该局加强对网上书店、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全面开展文化市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打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强烈的典型案件为抓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重点内容、地区、产品和重点领域的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整治,形成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据市文广新局统计,2015年,全市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6个,开展较大的突击行动10次,查处1816家/次,取缔非法游商摊点23个,收缴非法出版物和盗版音像制品等侵权产品3643件。
相关案例
●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一起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某专利于2012年2月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请求人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2010年12月3日、2010年12月20日与请求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提供了三台套设备。请求人提出,按照合同规定,被请求人不得仿制本技术设备或转让本技术设备给第三方。被请求人从2013年下旬开始仿制并使用仿制设备进行生产,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赔偿侵权损失300万元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费用。2015年6月17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并对被请求人所在厂房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执法人员调查所获取的证据显示,被请求人所用技术为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2015年8月,查处了一起红酒商标侵权案,我市一经销商在河南省购置了一批知名企业红酒,却又在山东省购置了该品牌红酒的木盒外包装。经调查,市公平交易局认定其冒用某知名红酒企业商标,已构成侵权,依法没收该批红酒,并对经销商进行处罚。市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介绍称,若该经销商如果能够提供相关凭证,如商标注册证,合法的进货合同与进货发票,且与涉案商品相对应,根据2014年5月1日实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七十九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