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税业务办理时间表发布
5月起向国税机关领取发票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吴光禄 郭钰平 记者张宗兴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改向国税机关领取发票。”4月25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现顺利、平稳税制转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时间表。
据了解,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可按照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5月1日起,可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6月27日前,需要按照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五、六月的增值税。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