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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或不得用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投资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广州日报讯 (记者何颖思)19日~28日,广州市财政局对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拟规定,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不过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
 
  公益一类单位有新要求
 
  市财政局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等方面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不得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单位在2007年之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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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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