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本报讯 (钟和)正常情况下2次修理后仍不能用的可以换货或退货,收包厢费开瓶费最高可罚5万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有关部门解读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收包厢费开瓶费最高可罚5万元
《实施办法》对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交易,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或者违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如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如果经营者主动赔偿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或着减轻处罚。
消费者遇到人身财产危险时经营者应及时救助
《实施办法》细化和补充规定了经营者的普遍义务,明确了经营欺诈的定义和具体行为。
其中,对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实施办法》明确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
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正常情况下2次修理仍不能用的可以换货或退货
《实施办法》对经营者售后服务进行了细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外,经营者对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
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商品,在承诺期内因没有维修点或维修点被撤销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按消费者要求负责更换或退货。
经营者以奖励、赠与、返券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其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明确12类欺诈行为
明确了“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列举了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短尺少秤、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二)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三)销售的商品达不到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却故意隐瞒或者不作如实说明;(四)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五)以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六)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八)骗取消费者预收款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九)销售伪造检验、检疫结论的商品;(十)销售伪造产地、生产许可证等标志,或者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的商品;(十一)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
针对法治江西建设的要求,《实施办法》新增了内容,明确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通过公开披露经营者信誉资料,倒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经营者信用信息,并采取多种措施,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建立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