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棚户区居民购置新房
购房金额不超补偿款免征契税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陈红辉 记者赖天然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记者日前从赣州市地税部门获知,我市对于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继承、赠与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购房成交金额如果不超过货币补偿资金可免征契税。
据介绍,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面积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免征契税;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实际缴纳差价征收契税;缴纳的契税不可享受契税财政补贴。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属产权人唯一普通住房的,其超面积部分凭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享受契税优惠。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成交金额不超过货币补偿资金的(含补助、奖金),免征契税;重新购置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资金部分的,按规定征收契税;重新购置房屋属产权人唯一普通住房的,其超出货币补偿资金部分缴纳契税时,凭房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唯一普通住房证明享受契税优惠。另外,2014年11月21日后,棚户区居民以货币补偿重新购买房屋的,重新购置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资金部分所缴纳的契税,按规定享受契税50%的财政补贴。
棚户区居民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超出金额的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超出金额的1.5%征收契税。所谓“超出金额”,即棚户区居民购买房屋总价与补偿款之间的差价。
此外,棚户区居民房屋继承免征契税。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的视同买卖,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所得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