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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收支结余须公布 单位骗保最高罚十万

来源:新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日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挂出,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日期到8月31日截止。送审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参保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理社保关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立社保监督委员会
 
  在监督主体方面,送审稿指出,人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同时,还包括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以及建立监督委员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成员构成方面,送审稿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企业欠缴社保费将公开
 
  在信息公开方面,送审稿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定期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公开专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各项待遇计发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情况、相关账户记账利率、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的办事指南、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等社会保险信息。相关社会保险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及时更新。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个人骗保最高罚一万元
 
  针对骗保案件,送审稿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虚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鉴定意见,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等,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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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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