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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券商自有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净资本两倍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本报讯 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行为,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指引》指出,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一)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二)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三)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四)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另外,针对市场有关《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17日表示,正在就规则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单位的意见,从事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需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规则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应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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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快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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