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实习生张文英 记者刘荷英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12月5日,记者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下发了《关于对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已开始执行。
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转科工作人员介绍,在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政策出来后,每天的咨询电话都很多。在信贷窗口,记者看到有许多市民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其中不少市民在进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胡先生开心地告诉记者:“根据新的贷款额度,我去年买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现在可以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而且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调低了,我们的压力减轻了很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基本满足居民需求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职工和所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职工贷款可贷金额计算方式中的计算公式不变,但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则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双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窗口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购房款较高的职工,不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已基本能够满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现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基本上可以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减少 居民可以灵活提取
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予提取”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额度等按原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并取消了原“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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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如何直接转公积金贷款?
职工凡在市中心城区公积金委托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且所购住房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直接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时职工需携带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原件等资料,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信贷窗口领取转贷申请表,职工可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转贷申报所需材料的提示便条,提供相关资料送信贷窗口审核、审批,贷款资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职工在其他非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也可办理转贷业务,但职工应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信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待贷款审批后,职工自己结清原有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余额后,再到信贷窗口办理转贷手续。
可否将原有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转到公积金贷款?
根据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不少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得到提高,那对于已经购房贷款的职工是否可以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也转入到公积金贷款呢?例如,市民王先生在2012年购买房屋80万元,首付24万元,公积金贷款40万元,商贷16万元,经过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王先生最高可以贷60万元,他是否可以将商贷的16万元也转入到公积金贷款中呢?根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将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故无法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