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赣金网     今天是: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站点—头部-广告位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正文内容

央行:银团贷款不得计入委托贷款

来源:大智慧阿斯达克通讯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9月18日讯,委托贷款监管动作雨密风疾。继各地银监部门调研辖区内委托贷款情况并为下一步出台委贷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央行对委贷的监管工作也在同步推进。

  大智慧通讯社独家获悉,央行近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团贷款纳入普通贷款核算,不得计入委托贷款。

  央行在近期下发的《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对委托贷款做出了明确定义: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

  央行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团贷款纳入普通贷款核算,不得计入委托贷款。在银团贷款核算时,各参加行将本行实际出资金额计入“银团贷款”;牵头行(代理行)代理其他参加行发放的贷款计入“代理发放银团贷款”项下,收到参加行委托的资金计入“银团贷款资金”。

  央行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会计信息治理,切实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建立、完善委托贷款台账管理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的相关情况等信息。

  央行明确金融机构应规范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流程,设置核算该类委托贷款的专门会计科目,对委托贷款本金的划拨、贷出、收回对称记账,确保期末账平息清,杜绝以发生额代替余额记账、单边记账、本金利息错配等现象。

  央行并指出,金融机构应规范一般委托贷款的经营管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作为贷款人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分别设置委托贷款本金、利息会计科目,逐笔进行委托贷款核算及结息处理,对每笔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结息、收息等均应通过会计账务准确反映,确保一般委托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统计工作,央行还决定建立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应将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双方统计,分别填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统计指标,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的净额计入“临时性存款”。

分享:

来源:大智慧阿斯达克通讯社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2025067349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1187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