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依照规定享受优待
《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两项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1月起计发;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下月起计发; 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下月起,按照新等级标准计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统一
我省当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按照两个标准执行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差距较大,造成了“同役不同酬”的现象。目前,北京、江苏等省市已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外省户籍在本省就读的和本省户籍在省外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高校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
符合条件者优先安排保障房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可以将抚恤优待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单独排队。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