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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刘祖根 记者曹友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2日

    记者日前从市国税局获悉,我市各地国税部门汇总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一季度,全市小微企业所得税已普遍实行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将按50%计入,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培植税源,及时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大力推进便民办税行动,让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

    据悉,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此次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纳入其中,对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关于所得税的结算,据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介绍,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在预缴时未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相关链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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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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