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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案的延期忧虑

来源:腾讯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光大乌龙案的延期忧虑

腾讯财经 王昕 发自北京

备受瞩目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又多生枝节,延期宣判让杨剑波对判决结果表示担忧。

5月19日,“光大乌龙指”的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对腾讯财经表示,他在5月16日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诉证监会一案,因“案情复杂”,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

“这意味着普通投资者对光大证券寻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将在刑事判决出来之前宣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休戚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可能会妨碍到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对腾讯财经指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因果关系,只有将是否属“内幕交易”认定清楚,才能在此基础上,去认定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延期,使得事情发生了变化。李江认为,理想的结果是,在上海中院审理的民事诉讼同样延期。

对于刑事诉讼案延期一事,证监会方面尚未有表态。

光大乌龙案开审

2013年8月16日上演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震惊市场。受光大证券错单影响,多只指数权重股涨停,大盘在短时间内出现巨幅上涨。事后,光大证券针对错单进行了对冲交易,试图挽回损失。面对市场的大起大落,证监会不能坐视不管。经过调查取证,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由于事发在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作为部门总经理的杨剑波被证监会列为直接责任人之一,此事之后,杨剑波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但杨剑波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范畴,2014年,杨剑波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2014年2月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4月3日开庭审理。

杨剑波在庭审时提出三点异议,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自己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在庭审时指出,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对于杨剑波提出的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事实公开状态问题的主张。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不过杨剑波一方在庭审时表示,光大证券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按照法律程序,案件最晚应于5月18日宣判,但5月16日,杨剑波等来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的通知。

延期宣判的忧虑

如果仅是单一的刑事案件延期,延期宣判并不会让杨剑波一方担忧,但是在杨剑波状告证监会的同时,上海中院同时受理了普通投资者向光大证券寻求民事赔偿的案件。民事诉讼此前由于管辖权的问题,受理时间晚于刑事诉讼案。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对腾讯财经表示,如刑事案件不延期,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判决后再宣判,但是刑事案件的延期打乱了这个安排。

李江向腾讯财经详细解释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时民事诉讼的判决前提,如果按照之前的程序,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率先对内幕信息进行认定,民事诉讼将据此认定结果进行宣判。但是刑事宣判延期后,民事诉讼的前提就变成了证监会之前的行政认定,同时,一旦民事诉讼的判决出来后,内幕交易的认定将由证监会的行政认定变为法院的司法判决,这样一个判例,将对在北京中院审判的刑事诉讼结果构成影响。

对于宣判延期一事,李江在自己的微博上表达了不满,他诘问,案件是否复杂到要延期宣判?会不会出现上海中院先行认定“内幕交易”、而为北京中院创造司法认定依据的可能?李江认为,如果事情发展真的如是,那因果关系就颠倒了。

腾讯财经从多方联系证监会相关人士,目前证监会对李江的公开质疑和延期宣判一事尚无回应。

这场注定会写进中国证券史的案件,不仅受到证券市场的关注,对法律从业者来说,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同样意义重大,虽然中国属大陆法系,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对关键问题的司法解释影响深远。对司法者来说,不受舆论和外界的干扰,而做出公正判决,同样重要。

(腾讯财经 闫铮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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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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