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特约记者林新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实行“八不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严格农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城里人能否到农村买地建房?《通知》明确,在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严格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
农村建房执行“一户一宅”制
我省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提出“八不准”。具体是: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等。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在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作出承诺,并在新建住房竣工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限制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制度。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在明确实行“八不准”的同时,我省提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