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叶革彬 罗志彪 见习记者曹建林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9日
5月8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今年我市小型微利企业受惠面将由2013年度的48户减免税款21万元扩大到近2000户减免税款5000多万元。
据悉,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将给我市小型微利企业带来3个方面的重大利好:延长了优惠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扩大了优惠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另悉,我市地税部门按规定将管理方式由原事先认定核准转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小微企业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