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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细则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昨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订了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操作办法。

根据《细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须申请获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中国结算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取得的证券。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证券账户中股票现金红利发放参照QFII 处理。

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业务,需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

同时,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境内投资者若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再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上市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其不提供的服务包括: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认股权证的转换以及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投资者不得要求提取纸质股票。

港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即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自营和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须向中国结算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

按照“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开展沪股通业务时,香港结算无需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开展港股通业务时,境内结算参与人也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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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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