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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底限划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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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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