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张晟 记者吴迪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11月12日,记者获悉,日前,市财政局联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下发《赣州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市本级“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办法》明确,试点企业在“营改增”以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月平均税负增加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可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关于申请“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按月报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增值税完税凭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他需报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