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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审核环节下沉 券商寄望发债提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晓晴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5日

    “由于企业债自查工作已经持续了近三个月时间,我们希望企业债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委之后,整体的发债效率能有所提高。”9月4日,华南一家券商债务融资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按照发改委‘1177号文’的核查要求,各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评级、律师)需要逐项说明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实际上,自查这几个月以来,企业债发行数量已出现明显下降。”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发改委对于企业债发行的政策调控已是动作频频。8月底,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未来企业债的预审工作将委托至省级发改部门负责。

  作为地方发债企业,将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对此,上述负责人称,根据以往的企业债发行流程,省级发改部门只负责企业债申请材料的转报,对发债材料全面审核的预审工作,则由国家发改委完成。由于预审工作工作量大,在此次审核环节下沉之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发行的审批速度。

  统计数据表明,今年7月和8月,企业债发行数量已较前两个月快速下降至17家和22家,而今年5月和6月的发行数量则分别达到了36家和39家。

  新政“有保有压”

  上述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实际上,在今年以来发改委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中,对于企业债发行各方是有保有压。因此,我们也必须紧跟政策,及时做出新调整。”

  同样,《通知》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称,企业债发行人选聘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购、手续费或宴请,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不得与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的中介服务费率协议。

  “此前,在企业债项目申请过程中,一些与各级发改部门、地方政府有着特殊关系的中介类公司或个人,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新政出台之后,有望增加发行的透明度。”该负责人认为。

  此外,在具体的发债审批环节,发改委在今年4月发布的《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对于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有关规定的发债申请,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在审核流程上,对于符合该类标准的发债申请,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发改委领导的时间,将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不过,究竟哪些发债对象能够跻身上述目标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区别对待。该负责人举例说,像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中提到,在“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中,“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这一点上,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1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就不在此列。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有些“红线”也是不宜碰的。如发债申请企业有土地资产未办理土地证的以及资产中含有储备用地、农用地、国有林地、海域使用权、工矿用地等情况的。

  “像上述拟发债企业,即便是递交了申请资料,发改委也是不会受理的。”该负责人称。

  自查促发行放缓

  此外,前述负责人坦言,今年以来,自查工作占据了很大的工作量,使得公司的企业债项目发行节奏明显放缓。

  “现在,我们采取的是边自查、边申报的方式,先把过往发过的企业债自查完了,再申报新的项目。但是,毕竟公司人力、物力有限,新项目已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该负责人坦言。“从自查范围来看,发改委对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仅认可‘957号文’中简化审核类的第二项第1、2、3、4、8条,不满足这几条的项目均需提交自查报告。”

  该负责人表示,从发改委的相关要求来看,此次自查不亚于是一次另类的“IPO核查”。“完成自查后,自查报告要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记者了解,在自查过程中,中介机构要对发债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核查,包括重点了解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如我们首先要获取企业高管的名册及简历情况,检查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是否为政府公务员兼职,兼职则需说明在政府任职职务及在企业是否存在兼职取薪情况。”该负责人表示。

  同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也是自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特别是,对于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也要进行仔细核查。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

  从数据来看,企业债自查已使发行放缓。今年以来,累计有50家券商抢食了企业债承销的蛋糕。

  据同花顺统计数据表明,截至目前,今年以来的企业债发行规模累计已达6823.50亿元。其中,承销数量位居前十的券商分别为国开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宏源证券海通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国泰君安、齐鲁证券,承销数量分别达50家、38家、33家、26家、25家、20家、16家、15家、15家、14家。

  其中,国开证券今年以来的承销规模累计已高达594亿元。在国开证券承销的发行规模居前的企业债中,13津城投债、13中化股债01、13同煤集分别发行了80亿元、60亿元和54亿元的企业债。

  此外,承销数量达14家的券商还包括兴业证券、银河证券、中投证券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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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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