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 冠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6日
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已经悄然试运行近20日。
本报记者最新获悉,监管层正在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目前,在信贷资产流转试运行的过程中,可转让的项目主要为持有贷款债权或对应的债权受益权。
此前据消息人士透露,该平台主要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对银行业协会之前推行的“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根据2010年年末下发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银团贷款信息系统主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负责建设,并为成员单位提供银团贷款一级筹组、二级转让交易、规范文本、数据统计、定价评级、登记结算等服务体系,目的在于防范授信风险和推进业务标准化。
“两个系统相比,最大的不同应该在于银团贷款交易可以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转让,而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只能在银行间。另外,这次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还可让银行设立的理财计划充当受让方,这意味着基本已经冲破102号文(即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的限制。”一位了解该系统的银行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试运行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理财计划不能受让由该商业银行自身作为出让方转出的信贷资产,且理财计划只能受让贷款对应的债权收益权。换言之,一旦信贷资产流转全面推开,该平台上的主要交易标的或许并非是实际的贷款债权,而是债权受益权。
“能够直接对接银行理财资金,将是信贷资产流转相较于其他信贷资产标准化路径最大的优势。即便不能是本行理财资金对接本行信贷资产,银行间也可以通过合作形式,实现盘活存量和获取稳定利差的效果。”一位银行投行部人士表示,“但这些也要看最后出来的规定细节。”
初定三大定价机制
此前,据本报记者了解,在该流转平台系统试运行期间,已有国开行、四大行和股份行中的兴业、光大、浦发等8家银行参与测试,并由3家不同类型的代表性银行在小范围内进行了数单演示性操作。
上述消息人士表示,在试运行期间,具体的交易标的也已经得到进一步明确,即为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债权,或贷款对应的债权收益权。与102号文一致的是,交易标的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实质转让。
对于可流转贷款的标准,需要满足诸多限制条件,如合法所有、全部发放完毕、剩余期限不短于3个月、不会因相关规定而提前终止等。
接近银监会的消息人士称,“信贷资产流转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虽未最终敲定,但在此业务管理体系中,主要的参与者已经较为明晰。
具体而言,银监会在其中作为市场监督方,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制定细则并履行监测和交易管理职责,商业银行作为出让方,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的理财计划作为受让方,并且可能还需由初始出让方担任贷款管理人,另外还会引入一些中介机构。
而信贷资产流转交易所涉及到的具体业务流程则主要包括流转登记、交易意向预披露、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交易定价、交割结算、存续期管理等。
目前,已经初步确定的定价机制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协商定价、拍卖定价、集中竞价等。另外,在协商定价机制下,市场交易成员需要通过流转平台集中报价,且报价不得修改。
“今年以来的监管思路似乎得到了较大转变,强化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有参与试运行的银行人士表示,主要原因在于,试运行期间,银监会相关部门要求对交易细节的信息披露做了强调。
按照监管层预想的市场参与规则,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机构被赋予了较大权限,不但能够承担制定细则的重要功能,还可以进行交易监测和市场管理。
但该平台的设立却是出于“非盈利”的目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信贷资产流转的市场基础设施,仍需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