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完善监管、加强同业合作、拓展融资渠道、加强融资租赁资产流动、推动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建设,推动行业集约化就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和难题。
近日,在“第四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上,来自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就融资租赁公司集约化进行探讨。
集约化的重点
李一:集约化是相对粗放型而言的金融概念,包含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集约化两个角度。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资本和资源的集中使用,二是资本和资源的高效使用,三是资本和资源的节约使用,这三个层面组成了广义的金融运作中集约化的中心思想。
李思明:融资租赁业务包含了资金的流入和资金的流出。资金流出就是通过承租人以物作为载体流出,而资金流入渠道很多,所以集约化不是资金流出的问题,焦点应集中在资金流入。
在过去资金流入渠道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很难体现集约化。国外最成熟的资金流入渠道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资产证券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有回购,一种没有回购。在杠杆率很高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没有回购的模式,在不增加杠杆率的情况下做大收益,提前实现部分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的最大优势是资产的有效使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是融资租赁应收款,把应收款有效盘活,把各种融资渠道综合起来有效使用,才能体现集约化带来的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
朱宁:除机构集约化、业务集约化外,还很需要监管的集约化。融资租赁、信托、私募行业取得爆炸式发展,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因为有监管套利或者监管的漏洞。
如何看待监管集约化
朱宁:对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如何与客户拉得更近,把业务、产品设计得更符合客户的需要,如何与投资者、出资方、股东建立更有机的联系,如何把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投资的流程管理做得更好,都离不开监管环节。
在融资租赁的各个监管环节,如何让商务部和银监会更好地沟通,明确什么样的机构不应该纳入或怎么纳入不同的监管框架,明确哪些产品需要监管或不需要监管。国内很大程度上疏忽了对很多简单过程的监管,如果能够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把风险控制好,就可能对某一主体机构或某一具体产品和业务相对放松监管。
从比较学术的角度来说,最完美的状态是让市场扮演主要的角色。在目前中国现状下,应当从风险管控为主的角度进行监管,尤其是金融行业的监管。
石磊:以PE行业的发展来讲,监管跟随着行业的发展、成熟以及规模的扩充在演变。当规模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时,监管如果存在不和谐的地方,或者不能高效地支持行业发展,一定会有强烈的需求要求监管重新理顺。我相信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会经历这样的过程。
客观来讲,当融资租赁行业高速发展时,若存在多头监管,肯定对行业发展有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序列中去,假如希望银监会监管,但是不要管得太死,能够像商务部有一定的灵活性。
李思明:从监管程度来讲,融资租赁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金融机构来监管。但是像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融资租赁公司,过去不由银监会监管,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受阻,只有通过吸收企业存款的方式保证资金的不断流入。从2009年开始,德国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主要通过五级分类的方式,不是对具体的商业行为、流程的监管,而是对业务的监管。
英美法系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务一般不监管,只在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时,不管是大额存款还是个人存款,才必须受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这两种监管模式非常不一样,但总体来讲,业务本身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