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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细则明确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并实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细则》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证监会核准后,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根据《细则》,股份集中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依托其登记存管业务代理机构在各地的网点,视投资者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份转让、质押、查询、权益分派等的需要,持续地提供相应的登记存管服务。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上述业务中国结算和其他机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细则》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将其股份在中国结算登记或其后实施股份定向发行、配股等行为的,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的初始登记。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委托该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交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确认的股份持有明细清单,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委托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提供的关于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可用的承诺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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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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