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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起波澜 反思金融体制

来源:财新网-新世纪    作者:王和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围绕吴英的生死,学界和民间态度空前一致:刀下留人。更广泛的讨论则触及死刑制度、司法公正、金融体制等问题

春节前后,80后“浙江东阳富姐”吴英的生死话题,一直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1月18日,农历腊月廿五,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死刑判决。

此前,2011年11月14日,吴英担任法人代表的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民事案件,被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金华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争议事实涉及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以及吴英案发过程中的一些内幕。这一动向被舆论解读为吴英刑事案将迎来转机(参见本刊2011年第44期“吴英案转机”)。孰料,时隔两月,结果依旧。

对二审结果,与以往贪腐官员被判极刑的情况不同,学界和民间态度空前一致:刀下留人。各界人士纷纷发声,法学界、经济界也相继举行研讨会,学者专家对吴英罪与非罪虽不乏争议,但都认为吴英“即使有罪,罪不至死”;大多数普通民众也希望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能网开一面。

2月7日,一直沉默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回应外界非议,称吴英案二审结果量刑适当。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官方媒体亦对吴英案争议发声。

目前,吴英案已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除了吴英的生死,该案暴露出国有金融垄断大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举步维艰,以及司法公正等话题,也引发广泛讨论。

吴英案原委

2006年,年仅25岁的吴英以“暴富”成名,不及一年即沦为阶下囚。

2007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两年后的2009年4月16日,吴英站到了金华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

检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涉嫌集资诈骗共计近3.9亿元。检方认为,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牵涉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于检方的指控,吴英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围绕吴英的借款是否属于诈骗、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是否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五个月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以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英案。庭审中,在吴英罪与非罪上,控辩双方分歧依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自2007年2月吴英深陷囹圄到今年春节前夕浙江高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此案历时六年,期间波折不断。

早在2009年4月一审开庭前,吴英等人先是被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起诉,后又被移交到上一级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起诉,涉嫌罪名也变更为“集资诈骗”。一审法院也由基层法院东阳市法院升级为金华市中级法院。

这一非同寻常的变化,直接影响了日后该案的审判结果,也为吴英今日的命运埋下了伏笔。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量刑为10年,而集资诈骗最高量刑则为死刑。

各界呼声

2010年12月,吴英案一审判决一经公布,引发舆论热议。吴英的罪与非罪各方有争议,但舆情一致认为判决过于严厉,吴英罪不至死。

吴英提起上诉一年多后,二审裁定才在春节长假前夕作出。但法院的低调无法躲过学界和民间的普遍质疑。

“太离谱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直言对这一结果很意外。他告诉财新《新世纪》,对该所杨照东律师为吴英做的无罪辩护,他们是做过专门研究的,认定集资诈骗的前提是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吴英的11名借款对象均是其亲朋好友,并非社会公众,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同时,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用于购买个人用品极少,不存在肆意挥霍。此外,吴英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与法律界专注于法律问题稍有不同,普通民众更关注吴英案的另外一些信息。

比如,2009年4月一审开庭后,吴英检举揭发了浙江和湖北两地十余位涉嫌受贿的官员。其中,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农业银行荆门市分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已被判刑。多数网民对法院没有据此认定吴英具有立功情节而鸣不平。

一些不同寻常的消息也在网络中广泛流传。例如,传闻有十多名东阳官员写联名信要求法院判吴英死刑。吴英的父亲告诉财新《新世纪》,据他了解,联名信确有其事。吴英案一审前,有十多名东阳官员曾碰头,商量联名信的事。“法官也说有联名信,但说是群众举报。怎么可能?”

上述说法一直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回应。直到2月7日,该案二审审判长对中国广播网记者称,“未发现官员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

此外,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还包括吴英被抓后本色集团资产如何处置。吴英家属及辩护律师都指其中存在“贱卖”问题,其其中的资产评估对吴英的“罪行”后果干系巨大。

对此,浙江官方一直未有回应,直至今年2月8日,东阳警方才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披露了吴英案的资产情况,并表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过缺乏足以释疑的细节。

一些著名法律人、经济学家纷纷发声,表达对吴英案的关切。

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三,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同时,在“少杀慎杀”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共识的大背景下,刀下留人,入情入理。

进入2月,对吴英案的关注继续升温。2月6日,“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行。

同日,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会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就吴英案发表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在场许多企业家的共鸣。他直言不讳地表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

一天后,另一场与吴英案有关的研讨会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多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表达了对吴英案的关注。

不只是法律界、经济界人士,一些治学、研究与此案涉及领域相去甚远的文化学者也加入其中。

北京大学教授汤一介、乐黛云夫妇,均已年过八旬。两位耄耋老人所撰短文,“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的解决”,在微博中被广为转发。

与此同时,官方媒体新华社连续刊登两篇长文,探讨吴英案的罪与罚、情与理,及该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舆论漩涡中的浙江省高级法院,终于在2月7日回应。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在答记者问中,对前述一些观点进行逐一反驳。不过所言基本都是二审裁定内容,并无新意。

同日,《法制日报》也刊登文章,浙江省高院称网上流传的该院“迫于压力枉法违心判吴英死刑”言论系造谣,并表示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此前,曾有微博称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披露,该院吴英案二审结果是受到权力干预所致。

反思金融体制

除“刀下留人”是学界与民间的一致呼声,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维护司法公正、改革现行金融体制等亦是各界聚焦吴英案之所在。

在“吴英案法律研讨会”上,刑法学者刘仁文表示,虽然不认同吴英完全无罪的观点,但对吴英案的判决结果感到费解。

刘仁文表示,有人说吴英被判死刑,是因为去年浙江省一些地方发生了很多企业资金链断裂,私人老板跑路的案子,需要杀一儆百。“我们的法律不能为了政府的某个目标就把不该杀的人杀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在当下的中国,马上废除死刑不太现实,但必须逐渐减少死刑。法学界应呼吁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尤其是民间争议较大的非法集资案应去死刑化。

陈光中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有两面性,一方面可能会扰乱金融秩序,但另一方面如果禁锢得太厉害,会影响民间的金融机制的成长。

在“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表示,吴英是金融垄断与管制的牺牲品。要想杜绝类似案件发生,有必要对现行的金融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其方向就是市场化、民营化,允许私人办银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亚布力企业家论坛演讲中称,吴英案意味着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由此看来我们离市场经济有多远?至少有300年。”

“吴英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张思之在公开信中如此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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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网-新世纪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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